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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材料研究学会章程(2022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宁夏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简写为NMR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宁夏材料研究学会是由宁夏地区从事材料生产、加工的科技工作者和从事材料教学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有关材料科学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办事机构暂设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 号,宁夏银川市北方民族大学明实楼A604 室邮政编码:7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区内、外材料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材料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为材料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提供良好的氛围,并加强同区内外科研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 编辑出版相关材料学术资料;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材料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学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三) 承担企业、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
(四) 建立学会网站,宣传材料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与科技成果,宣传宁夏地区的材料企业以及企业发展动态;
(五) 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材料学科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为宁夏地区材料企业的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向党政各级组织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本会会员和材料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创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 召开学术研讨会及综合性学术年会,不定期的举办学术报告和讲座,评选优秀论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普及培训等工作;
(八) 理事会根据学会的实际情况按照年度提出具体的活动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学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材料生产、技术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支
持本学会工作,愿为本学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个人会员条件:
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者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材料技术研究或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
2.具有材料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3.热心本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主管材料科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宁夏材料科技工作的人士,以及对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或材料技术推广应用有一定贡献者。

单位会员条件:
1.单位会员应至少指派一名代表,参与本学会的有关活动。单位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单位的材料科技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学会时,可按照本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分管副秘书长书面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本学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区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资料;可要求本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区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备案,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学会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夏科协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会的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在发起人、本学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学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本学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会财务;
(二)对本学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学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具体收费标准(暂定):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 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 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
(五)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暂定免收;
(六)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中的各团体和个人理事会费缴纳按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2 年6 月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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